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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扶风县绛帐供销社与成西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绛帐供销社,成西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835号原告扶风县绛帐供销社,住所地:扶风县绛帐车站。法定代表人苏让礼,绛帐供销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海平,陕西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西峰,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2日。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扶风县绛帐供销社与被告成西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扶风县绛帐供销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绛帐供销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绛帐供销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扶风县绛帐供销社承担。审 判 长  卢林祥人民陪审员  王 珍人民陪审员  魏西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