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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5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俊玲与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9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俊玲,女,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张俊玲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俊玲上诉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张俊玲与张秀玲是姑嫂关系,上诉人应享有唐山市路南区石庄开滦工房3排15号平改后的唐山市旭安园张秀玲户主的房户的一半的二分之一和拆迁补偿的相对份额。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是路南法院三个月才给裁定书。本院认为,张俊玲起诉称,其母张景芝与其兄张建国共有唐山市路南区石庄开滦工房3排15号房产二间,当时开滦唐山矿分房时,只分给张建国一间,1985年张景芝退了二瓷厂分的房,才在张建国单位多分了一间房。张景芝于1985年去世,该房产在1997年左右登记在其兄张建国和其嫂子张秀玲名下。现该工房已经平改,平改后房产在路南区旭安园,但详细楼号不清楚。张建国于2015年去世,现张俊玲起诉请求确认平改后房产产权二分之一的一半为其所有,但无法提供平改后房产的坐落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张俊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