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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珍珠,李衍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0605号原告:高珍珠,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衍珊,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珍珠诉被告李衍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因原告提供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珍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