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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诗习与洪文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诗习,洪文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诗习,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文拱,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诗习与被执行人洪文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洪文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文拱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徐诗习货款人民币769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执行费人民币105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洪文拱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洪文拱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数百元银行,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洪文拱名下有牌号为闽C93X**(东风牌)的汽车一部,后经查为黄标车,办理查封手续未成功;查无被执行人洪文拱有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洪文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洪文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