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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内黄县东庄镇一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E×××××的正三轮摩托车,沿内黄县兰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前线32公里处时,被内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及三轮摩托车照片,内黄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前科,且系偶犯,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武群审 判 员  李林生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