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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应武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赣10刑申8号申诉人宁应武:你因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抚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你在申诉中提出:原判认定申诉人敲诈花楼下村委会1.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敲诈黄某、宁某、王某证据不足,申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实施敲诈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再审撤销原判,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审查认为,……。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