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家圣与谢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圣,谢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523号原告:杨家圣,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谢康,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杨加圣与被告谢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加圣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加圣负担。审 判 长 崔 鹏人民陪审员 XX贤人民陪审员 沈祖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