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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郭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2928号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金集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9428007XC。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斌,天长市二凤南路金诚花苑D88号。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郭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郭斌偿还所欠房款2076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从2013年8月5日承担利息。2、请求判令郭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五金机电城5幢9、10号房屋出售给郭斌,总价款53万元,合同未约定房款给付时间。合同签订后,郭斌陆续交付房款509236元,尚欠20764元,未付。郭斌辩称:出售方有一些设施不完善,郭斌进行了修补,抵充了1万多元,欠款只有1万元。至今未付,是因为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如果经营,将补给经营者一个人的工资补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五金机电城5幢9、10号房屋出售给郭斌,总价款53万元。合同签订后,郭斌交付房款509236元,尚欠20764元,未付。郭斌在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提交郭斌交款证据时质证认为:1、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一些设施不完善,郭斌进行了修补,抵充了1万多元。2、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如果经营,将补给经营者一个人的工资补贴。但是,郭斌仅进行抗辩,未提供证据予证明。故,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认为郭斌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应当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该合同未约定房款给付时间,何时为逾期界期,没有约定。本院认为,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背法律,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按约定交付房屋,郭斌应当按约定交付房款,郭斌尚欠房款20764元,应当归还。综上所述,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郭斌偿还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约定房款交付时间,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郭斌偿按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利息的实际损失,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房款2076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天坤置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0元,由郭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瑾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