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代胜与徐仁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代胜,徐仁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监23号再审申请人:徐代胜,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徐仁君,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再审申请人徐代胜因与被申请人徐仁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代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韩 玮审判员 桑育春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西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