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仁洪与张炜超、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仁洪,张炜超,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仁洪,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张炜超,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XXX,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仁洪与被执行人张炜超、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址在云霄县将军大道西侧科莱益•书香家园X幢X号房屋(房屋所有���证:0035XXX,国有土地使用证:6035XXX)系被执行人XXX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X址在云霄县将军大道西侧科莱益•书香家园X幢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0035XX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6035XXX),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何国文审判员 朱辉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