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郝继承与赵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继承,赵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郝继承,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光。被执行人:赵亚彬,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郝继承与被执行人赵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542号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3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4月30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三、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四、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郝继承借款本金5万元;五、原告郝继承放弃要求被告赵亚彬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六、案件受理费2722元(原告郝继承已预交),由被告赵亚彬承担。被告赵亚彬于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郝继承。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赵亚彬工资冻结。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待被执行人赵亚彬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博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