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秀玲与盐城平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秀玲,盐城平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秀玲。被执行人盐城平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董事长。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盐城平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蔡秀玲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54496.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0000元,本院已将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亦未提供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泰昌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