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2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与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王建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王建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3221民初361号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男,维吾尔族,1982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和田县。委托代理人买提吐尔孙·肉孜,新疆吾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男,维吾尔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和田县。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和田县。委托代理人莱丽古丽·图尔荪巴柯,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忠,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新疆石河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法定代表人田劲松,公司总经理。授权诉讼代理人何君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法务部职工。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诉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孜、被告王建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及其委托代理人买提吐尔孙·肉孜、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及其委托代理人莱丽古丽·图尔荪巴柯、被告王建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授权诉讼代理人何君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诉称,2015年5月17日16:55时,我和另两个打工的朋友每人付三块钱乘坐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的无牌照三轮车到和田县经济开发区十字路口处与被告王建忠驾驶的投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的车牌号为×××小车相撞发生事故,事故中我受伤,后来多次住院治疗并成了10级残疾。和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15)244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无责任,发生事故的双方承担共同责任。因此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承担我的各项费用共计99855元。在法庭上提出要求按照新标准来计算进行赔偿。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诉称,我付三块钱坐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的无牌照三轮车发生事故,事故中我受伤,后来多次住院治疗才痊愈。和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15)244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无责任,发生事故的双方承担共同责任。因此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承担我的各项费用共计17592元。在法庭上提出要求按照新标准来计算进行赔偿。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该车辆已投保,希望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下的部分依法按照责任���分承担。除此之外,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提出异议称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之前就有点精神障碍,他的病并不是因为这次事故导致的,但是对于法医的结论没有异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王建忠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该车辆已投保,希望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下的部分依法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辩称,×××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交强险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可以对合法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16:55时,两个原告和另一个打工的朋友(已治愈,不起诉)每人付三块钱坐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的无牌照三轮车从西向东行驶到和田县经济开发区十字路口处和被告王建忠驾驶的投保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的车牌号为×××小车相撞发生事故,事故中原告受伤。和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15)244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均无责任,发生事故的双方承担共同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的头部和肩膀部分不同程度的受伤,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在和田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一张住院发票支出39057.84元。之后又一次做了取右肩膀上的固定钢板手术,从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21日住院治疗10天,一张住院发票支出6535.91元。两次住院期间检查费用10张发票支出了1538.3元。上述治疗费用合计47131.33元。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660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10天、营养期90天、陪护期90天,鉴定费1300元。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是农村常住户口,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算,十级残疾赔偿金9425元/年×20年×10%=18850元,误工费210天×72元/天=15120元、营养费90天×25元/天=2250元、陪护费90天×72元/天=6480元、伙食费36天×60元/天=2160元,交通费200元,全部损失93491.33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治疗费7880元,误工费15120元,陪护费6480元,伤残赔偿金1885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8530元。按事故责任赔偿金额44961.33元。被告王建忠给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垫付5649.08元。事故中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的胸部和椎骨受伤,从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6月1日在和田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一张住院发票支出12258.22元。门诊检查两张发票支出393元,上述治疗费用总共12651.22元。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的误工费15天×72元/天=1080元、陪护费15天×72元/天=1080元,营养费15天×25元/天=375元、伙食费15天×60元/天=900元,交通费200元,全部损失16286.22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治疗费2120元,误工费1080元,陪护费108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480元。按事故责任赔偿金额11806.22元。被告王建忠给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垫付5113元。被告王建忠驾驶的×××号肇事车辆识别号×××,已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第三者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事故发生时间在交强险范围内。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递交的治疗费发票及详细清单,和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的车辆信息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据等相关证据证明。以上证据来源清楚,搜集合法并进行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的供述,其它书证可相互引证,有关联性,可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该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责任范围已经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可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应得的保险赔偿金额为48530元,剩下的44961.33元由二被告按共同责任承担,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承担50%,即22480.66元。被告王建忠承担50%,即22480.66元,减掉被告王建中已经垫付的5649.08元,应赔偿16831.58元。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应得的保险赔偿金额为4480元,剩下的11806.22元由二被告按共同责任承担,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承担50%,即5903.11元。被告王建忠承担50%,即5903.11元,减掉被告王建中已经垫付的5113元,应赔偿790.11元.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和被告王建忠之间的财产损失和垫付的治疗费用等纠纷,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赔付4853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赔付4480元。三、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赔付22480.66元。四、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赔付5903.11元。五、被告王建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赔付16831.58元。六、被告王建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赔付790.11元。本案受理费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预付的1205元,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承担530元,被告王建忠承担530元,原告阿布力海提·阿布都拉自己承担145元。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预付的119元,被告努尔买买提·买提尼亚孜承担38元,被告王建忠承担38元,原告阿布地依米提·米力克自己承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艾则孜· 扎克��审 判 员 吕 江 江人民陪审员 吾日古丽 ·阿西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阿依仙古丽·帕塔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