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390号刘某诉赵某某、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民初139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号。被告刘某,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号。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被告赵某某、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4年9月9日经双方协商,被告赵某某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经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借款。被告赵某某认原告所述事实,同意还款,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被告刘某辩称,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辩称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承认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立据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赵某某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于2014年3月1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又于2015年5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赵某某、刘某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赵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用1520元,共计3670元,由赵某某、刘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丹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