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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7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市徐汇区乐乐食品店、李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上海市徐汇区乐乐食品店,李春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749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XXX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韵,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乐乐食品店(经营者王慧芬,女,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萧珏,上海市徐汇区乐乐食品店经营者王慧芬女儿。被告:李春林,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乐乐食品店、李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9月22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