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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郭庆彪与初广萍、汤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初广萍,汤文,郭庆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2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初广萍。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彪。上诉人初广萍、汤文与被上诉人郭庆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初广萍、汤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李  艳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