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翁某、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兰芳、刘公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翁某。被执行人顾某。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翁某、顾某社会抚养费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吴计征决字[2015]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了准许吴计征决字[2015]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的(2016)苏0506行审3号行政裁定。依该决定,翁某、顾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03040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每月2‰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以203040元为限)。2016年5月6日,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翁某、顾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翁某、顾某缴纳203040元及相应滞纳金。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0340元及相应滞纳金。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翁某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苏E×××××摩托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翁某、顾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计征决字[2015]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