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焕起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523号原告:李焕起,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周窝镇,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地址:武强县平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757505385H。主要负责人:曹磊,系公司经理。原告李焕起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起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李焕起负担。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