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郜万根强奸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郜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04号罪犯郜万根,男,62岁(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文盲,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郜万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对罪犯郜万根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郜万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教育改造,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郜万根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郜万根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郜万根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郜万根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郜万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郜万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刘燕风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