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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一×与黄二×、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黄二×,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034号原告:黄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峒尧,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二×。被告:梁××。原告黄一×诉被告黄二×、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一×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撤诉。案件受理费9032元,减半收取4516元,由原告黄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