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一×与黄二×、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黄二×,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034号原告:黄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峒尧,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二×。被告:梁××。原告黄一×诉被告黄二×、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一×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撤诉。案件受理费9032元,减半收取4516元,由原告黄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