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莱芜市钢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瓦房店鑫鹏轴承(莱芜)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钢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瓦房店鑫鹏轴承(莱芜)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赵义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瓦房店鑫鹏轴承(莱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新成,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鑫鹏轴承(莱芜)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