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永丽、卿华、孙进、蒋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进,余永丽,卿华,蒋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176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号。法定代表人:楚永安,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茹,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进,男。被告:余永丽,女。被告:卿华,女。被告:蒋震,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永丽、卿华、孙进、蒋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四被告的地址依法送达,经查四被告均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3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江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