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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段晓英与羊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英,羊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段晓英,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龙兴村。被执行人:羊衣刚,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住安县花荄镇龙兴村。本院在执行段晓英申请执行羊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羊衣刚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附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小 东审 判 员 ���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