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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汪瑞忠与詹迪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瑞忠,詹迪华,李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036号原告:汪瑞忠,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2********),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宋家溪村**号。被告:詹迪华,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7********),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小坞坑路**号。被告:李爱军,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7********),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小坞坑路**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瑞忠诉被告詹迪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瑞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瑞忠负担。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