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汪瑞忠与詹迪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瑞忠,詹迪华,李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036号原告:汪瑞忠,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2********),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宋家溪村**号。被告:詹迪华,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77********),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小坞坑路**号。被告:李爱军,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7********),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小坞坑路**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瑞忠诉被告詹迪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瑞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瑞忠负担。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