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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功庆与储诚仙、王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功庆,储诚仙,王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功庆,个体户。被执行人:储诚仙,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劲松,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功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诚仙、王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储诚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大道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已被我院另案处置完毕,无剩余价值,经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1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