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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7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高洪与李花文、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高洪,李花文,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490号原告:马高洪。被告:李花文。被告: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1857018T。法定代表人:祁长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高洪与被告李花文、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高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高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高洪承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