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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牛桂琴、王元科、王平、陕西华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牛桂琴,王元科,王平,陕西华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079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19号,。委托代理人郑碎定,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桂琴,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丽水景园7号楼2单元3楼,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元科,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丽水景园7号楼2单元3楼,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平,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丽水景园7号楼2单元3楼,现下落不明。被告陕西华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旭光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牛桂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牛桂琴、王元科、王平、陕西华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四位受送达人均下落不明,且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不交纳公告费用,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丽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