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永、吕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吕志民,张敏,张太,刘彦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150号申请人:王永,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马小丽、王宁(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志民,男,1981年12月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张敏,女,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吕志民之妻。被申请人:张太,男,1990年12月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张敏之弟。被申请人:刘彦蕾,女,1989年5月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张太之妻。本院在审理王永与吕志民、张敏、张太、刘彦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志民名下位于中牟县宝峰街西、寿圣街东、万胜路南、学苑路北鸿运.水木清华12号楼2101号(产权证号:14××19)房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吕志民名下位于中牟县宝峰街西、寿圣街东、万胜路南、学苑路北鸿运.水木清华12号楼2101号(产权证号:14××19)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费四千六百七十元由申请人王永预交。审 判 长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