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玉波诉苗家岭村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波,襄垣县善福乡苗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杨培川,李晓琴,宋成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852号原告张玉波,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襄垣县善福乡苗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培川,任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李晓琴,女,约43岁左右,汉族。第三人杨培川,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宋成昌,男,约55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波诉被告襄垣县善福乡苗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晓琴、杨培川、宋成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波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