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0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丽与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山脚底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山脚底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金鸡路15号。负责人:毛丽玫,主任。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山脚底村民小组,住所地: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山脚底村30号。负责人:雍春发,组长。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星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山脚底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在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内存款36211.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