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357号原告: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李金元,总经理。被告:柳平,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