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雷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5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5000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王某某、雷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0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天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