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红与张克根、江阴市汇达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128号原告:刘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浓(受刘红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克根。被告:江阴市汇达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明珠花园27幢405室。法定代表人:陈红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受江阴市汇达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萍(受江阴市汇达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芳(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张克根、江阴市汇达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克根、江阴市汇达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克根、江阴市汇达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红负担。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