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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史淑梅与靳国荣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淑梅,靳国荣,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193号申请执行人史淑梅,女。被执行人靳国荣,女。被执行人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东街33号6号楼212室。法定代表人黄垂显。申请执行人史淑梅与被执行人靳国荣、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0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靳国荣、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史淑梅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靳国荣、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靳国荣、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靳国荣、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靳国荣、北京恒盛欣源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