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家骥盗窃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1323刑监2号周家骥:你因盗窃一案,不服本院于1977年12月6日作出(77)法刑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原审认定流窜盗窃的事实没有依据;你的文革组长称号并非自封而是经过生产队贫下中农选举出来的,也没有纠集地富反坏分子;偷盗财物都是一伙六人一起干的,不是你一个人干的,盗窃钱财数额应依你一个人的算,而不是六个人盗窃钱财的总额全算在你一个人身上;原判决是在县看守所伪判,无法官讯问你,更无审理。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复查后认为:(一)你提交的周家丰等八人的证言材料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这些证言内容与原审认定的盗窃事实无关联,不属于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原审认定的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与证人黄远新、杨碧章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且原审证据材料反映出你盗窃的物资种类、数量均较多,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从1968年至1977年,盗窃次数亦较多,原审认定流窜盗窃的事实是清楚的。(二)原审刑事判决书中阐述的关于文革组长的相关内容具有当时的政治政策和法律背景,并不影响对你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三)你盗窃财物虽是与其他六人共同实施的,但盗窃数额仍应以六人盗窃总额来认定,故原审认定盗窃数额的事实是正确的。(四)原审系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审讯后进行判决的,且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证和宣判笔录上均有你本人的签字,你认为原审办案程序违法,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现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