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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童香花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香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131号原告童香花,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褚为陶,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路137号8层。负责人宁方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宪立,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 颖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