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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振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振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李永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725号原告:宁夏振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汽车修配商贸城,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15168,组织机构代码证59620986-7。法定代表人:武志升,男,汉族,1959年1月21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贺兰县习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福,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现住址不详。原告宁夏振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宁夏振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振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振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780元由原告宁夏振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 贵人民陪审员  梁万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小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