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关萍、夏文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萍,夏文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萍,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夏文月,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萍与被执行人夏文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2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