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许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695号移送执行部门: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飞未履行(2016)皖08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2015)枞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3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许飞与江夕梅(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江夕梅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飞、江夕梅的银行存款31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