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5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九富振动研磨材(东莞)有限公司与刘华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富振动研磨材(东莞)有限公司,刘华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5872号原告:九富振动研磨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3619446-9。法定代表人:叶秉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完颜,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虎,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九富振动研磨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富公司”)诉被告刘华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邝小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完颜,被告刘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九富公司与被告刘华虎有调解意愿,请求本院给予双方20天庭外和解时间,该庭外和解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富公司诉称:刘华虎于2015年2月28日入职九富公司,担任普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九富公司已为刘华虎办理工伤保险。九富公司于2015年12月发现未与刘华虎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要求与刘华虎签订劳动合同,但刘华虎不同意签订。刘华虎于2015年12月5日在工作中受伤,治疗出院后一直没有回九富公司上班。九富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九富公司无需支付刘华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474元;2.刘华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刘华虎辩称:九富公司未与刘华虎签订劳动合同,九富公司应向刘华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审理查明:一、劳动者入职时间及任职职位:刘华虎于2015年2月28日入职九富公司,担任普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九富公司未与刘华虎签订劳动合同。九富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12月要求刘华虎签订劳动合同,但刘华虎不同意签订,对此,九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刘华虎于2016年6月2日向九富公司申请辞职,九富公司予以批准,刘华虎于2016年6月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于当天离开九富公司。四、劳动者离职前工资情况:双方确认刘华虎2015年3月至12月5日的应发工资分别为:1538元、2722元、2985元、2847元、2147元、3144元、2665元、2269元、2965元、400元。九富公司主张刘华虎向其借支5500元,该借支应当从其应当承担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中扣除,并提供了四份借款单作为证据。上述借款单载明刘华虎分别为2015年12月12日、12月29日、2016年3月17日、4月2日向九富公司预支薪资3500元、1000元、500元、500元。刘华虎对上述借款单予以确认,但其不同意该5500元从九富公司应承担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中扣除,并主张该5500元系九富公司向其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非借支。五、劳动仲裁申诉请求:刘华虎于2016年4月20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九富公司支付刘华虎2015年3月28日至12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2800元/月×10个月)。六、仲裁裁决结果:九富公司支付刘华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474元。以上事实,有九富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工资单、借款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九富公司与刘华虎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九富公司是否应向刘华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九富公司主张其于2015年12月要求与刘华虎签订劳动合同,刘华虎不同意签订,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九富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刘华虎于2015年2月28日入职九富公司,九富公司未与刘华虎签订劳动合同,刘华虎要求九富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3月28日至12月5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确认的刘华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5月的应发工资数额,可计算出九富公司应向刘华虎支付2015年3月28日至12月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2342.45元(1538元÷31天×4天+2722元+2985元+2847元+2147元+3144元+2665元+2269元+2965元+400元)。劳动仲裁裁决九富公司向刘华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474元,刘华虎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该仲裁裁决结果,故九富公司应向刘华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474元。九富公司主张刘华虎向其借支的5500元应当从九富公司在本案中需承担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中抵扣,因九富公司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与本案劳动争议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刘华虎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扣该借款,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九富公司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他人的侵害,可另行主张权利。九富公司请求无需支付刘华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原告九富振动研磨材(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刘华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474元;二、驳回原告九富振动研磨材(东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九富振动研磨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小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楚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