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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杜继承与蒋菊其他案由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继承,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杜继承,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蒋菊,女,1974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继承与被执行人蒋菊其他案由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蒋菊尚欠案款140000元,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4250元。经申请执行人杜继承确认后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执恢13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本合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左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