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林勇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英,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彦,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大江,律师被执行人林勇。刘文英与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006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文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现金459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林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林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