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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214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黎润香,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为了在2015年12月15日前取得原告户籍所在地经济社的股东资格,原、被告于××××年××月××日匆匆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以男女朋友的身份进行交往,且互不了解,导致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至今也没有供应居住生活。原告于婚后仅与被告进行一次会面,却是为了谈论离婚的事宜。双方没有夫妻感情、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券。故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疏于沟通交流,婚后只见面一次,夫妻感情趋于冷淡。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夫妻感情,遂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给予时间缓解双方的关系。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珍惜和维护。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认为双方结婚是为了获取股权,且没有夫妻感情,以此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认为需要时间给双方维系和修复关系。双方婚姻关系中的问题值得双方反思和认真对待,在未能判断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依法依理应给双方一个修复和挽回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的机会,给双方慎重考虑婚姻去留的余地,故本院对原告本次起诉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