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缪向斌与孙锐、吕亚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向斌,孙锐,吕亚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092号原告:缪向斌,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娟娟,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锐,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吕亚洲,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缪向斌萍与孙锐、吕亚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缪向斌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向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向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计1032.5元,由原告缪向斌负担。审 判 长 宋乔代理审判员 柴敏人民陪审员 陈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