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姚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姚某,周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琳,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女,汉族。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姚某、周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庆刚审 判 员 于 磊代审判员 卢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羽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