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明纯与被执行人孙玉海、孙伟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纯,孙玉海,孙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纯,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玉海,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伟全,男,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明纯与被执行人孙玉海、孙伟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同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