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明纯与被执行人孙玉海、孙伟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纯,孙玉海,孙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纯,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玉海,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孙伟全,男,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明纯与被执行人孙玉海、孙伟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同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