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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2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付波,傅忠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084-1号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坤,总经理。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被告付波,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傅忠华,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傅波、傅忠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徐继红审 判 员  孟 靓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