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9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徐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9399号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徐颖。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彦兵与被告徐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中服务费每平方米1元,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生产路5-8号522室提供物业服务。被告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仍拒绝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给付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6年8月14期间欠缴的物业费3391元(86.95平方米×1元/平方米×39个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房屋地址、面积、欠费时间均无异议,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2010年我购买的该房屋,2013年我家房屋开始长毛,跟物业反映但是物业没有人管我这件事,也从来没有人来给我维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22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各项义务。被告系该小区5-8号楼522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6.95平方米),被告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未交纳过物业服务费,共计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计3391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关于被告所称房屋长毛等房屋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应向房屋开发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质保期,房屋共用部位应当启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房屋自有部位应当由业主自行维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3391元(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红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