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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仲林与被执行人任晓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林,任晓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张仲林,男。被执行人任晓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75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任晓博位于本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13-10202号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Y141349**;合同登记号:2012198)。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