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与杭州吉丰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杭州吉丰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893号原告: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钱庙乡钱庙社区。法定代表人:李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先,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吉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493号7幢1-4层。法定代表人:张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吉丰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安徽云浩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利娜 关注公众号“”